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93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