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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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76號
原   告  施羽宸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被   告  施順傑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家訴字第四十號返
還遺產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家
訴字第40號返還遺產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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