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92號上訴人瑞油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丁○○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