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李欣妍
調解 委員 侯家輝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丙○○ 委任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調解爭議)。
兩造均答
願意成立調解。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共分九期,自民國98年9月10日起,至
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各於每月10日給付參仟元(匯入聲請
人於第一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閱均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