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6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李欣妍
  調解 委員 侯家輝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丙○○ 委任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調解爭議)。
兩造均答
  願意成立調解。
司法事務官宣示本件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共分九期,自民國98年9月10日起,至
  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各於每月10日給付參仟元(匯入聲請
  人於第一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號之帳戶)。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閱均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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