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崧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即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得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如未遵裁定按期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惟未陳報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戶籍謄本,致無法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8年
7月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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