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朱柏峰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三、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98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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