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721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睿榮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青 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5年3月24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異議人本件聲請狀、異議狀及陳明狀等綜合以觀,異議人就本件支付命令,欲以之為相對人者,實為 邱青成 ,而非萬聖廟。異議人就本件聲請,既以邱青成為相對人,而邱青成住所在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準此,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法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