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柯文哲 等30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日所為105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裁定及擴張訴之聲明之聲請,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聲請人聲請狀雖載為聲請更正再審狀,惟於狀內僅敘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並無有關再審之陳述,其本件意思表示之真意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