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八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曹懿範 為其逾期貸放戶 劉孟輝 之連帶保證人,對債務人有保證債權,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因聲請人未參與免責程序,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114號債權憑證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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