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
165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廖佳玲調解委員許銘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許銘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向原告當場致歉。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廖佳玲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