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404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丁○○
(現於高雄二監執行中)相對人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甲○○、丁○○、丙0000000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序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參元、伍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貳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甲○○、丁○○、丙0000000各自負擔十分之三、十分之四、十分之二、十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29,744元。依此金額核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為乙○○部分38,923元(計算式:129,744×3/10=38,923);甲○○部分51,898元(計算式:129,744×4/10=51,898);丁○○部分25,949元(計算式:129,744×2/10=25,949);丙0000000部分12,974元(計算式:129,744×1/10=12,974)。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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