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1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4,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