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24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