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徐壽遠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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