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太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太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