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797號債權人 廖顯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國彬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案件之正確聲請人應為公司或個人?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