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18號原告 李玉龍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8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386號駕駛業務傷害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由,於民國
108年10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嗣上揭刑事偵查案件,因原告與訴外人 董靜如 間於110年1月29日達成調解,且經董靜如於110年2月26日撤回對於原告之業務過失重傷害之告訴,並經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90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結終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堪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