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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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涉竊盜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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