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林振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二二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趙玉仙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貳萬柒仟壹佰捌拾│0000000│││││桃園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