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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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90號聲請人 紀翼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提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與相對人間之親屬系統表,並敘明其與受監護人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珮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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