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監宣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254號陳報人 張志豪 上列陳報人陳報或報告事件,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張瑞雄 財產清冊中關於消極財產之部分(如無消極財產應敘明為無;未能知悉亦應敘明不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