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地○○
天○○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宇○○被告亥○○
寅○○○戌○○○酉○○申○○宙○○○乙○○己○○丙○○丁○○戊○○癸○○○壬○○○庚○○辛○○子○○丑○○卯○○
樓未○○午○○巳○○甲○○○ 張瑞珍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苗栗縣○○鎮○○段367、368地號土地之日據時期、光復初期及電腦前之土地登記謄本;並詳述上開2筆土地分割或合併之變動沿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