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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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連春選任辯護人劉大正律師被告李鳳秋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蔡政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