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游月碧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 柳家承
羅心怡 梁宇恩 被告典藏人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3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柳家承、羅心怡、梁宇恩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