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0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30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
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
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16樓之3,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依原告之主張,遭詐騙時係
於台南市○○區○○街○○號之全家便利商店之提款機轉帳至
被告所開設龜山民安街郵局(屬桃園縣境),已據原告於起
訴狀記載甚明,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原告提出之交易明
細表影本可佐,是故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台南或桃園縣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
酌兩造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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