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棋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該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51191號)聲請
強制執行債務人即本件原告「棋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
棋程公司)所有之財產,該法院就棋程公司在臺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所有
之存款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助字第4642號)執行
,因該銀行就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8年7月20日北院隆98司
執助亥字第4642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民
國98年8月4日北院隆98司執助亥字第4642號函復該法院執行
無結果,該法院已於同年月10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是該事件執行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至為灼然。本件
原告即前揭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棋程公司於同年月21日具狀
向非執行法院之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顯有違誤,本件應由執行法院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法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