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十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經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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