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