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請鑑定結果,認附表編號一之改造手槍係仿雙管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貫通,機械性能良好,而編號二之子彈壹顆(彈底標記為G.F.LLUGER9mm)為制式口徑9mm半自動手槍子彈,編號三之子彈貳顆為玩具彈殼加裝直徑約7.5mm之金屬彈頭所改造而成,編號四之機槍子彈壹顆為制式口徑20公厘機砲彈,認均具殺傷力,而編號五改造手槍半成品壹支為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金屬槍身(屬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足憑,可見上述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物品均係違禁物,依據前述規定,自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附表編號
一改造手槍壹支
二子彈壹顆(彈底標記為G.F.LLUGER9mm)
三子彈貳顆(玩具彈殼加裝直徑約7.5mm之金屬彈頭所改造者)
四機槍子彈壹顆(為制式口徑20公厘機砲彈)
五改造手槍半成品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