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曉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所謂之「持有」毒品,係指行為
人主觀上以支配之意思,客觀上對於該毒品有事實上之支配狀態為已足。不問其持有之原因為何,及占有管領時間之久暫。甚至該毒品之所有權誰屬、係為自己或為他人持有、嗣後須否交還他人等,均與持有行為之成立無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林曉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係指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毒品由來之人之相關資料,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得據以發動偵查程序。所謂因而查獲,係指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動偵查,因而查獲所指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6日警詢時供稱:咖啡包、K他命是由 洪志龍 無償提供,梅錠是我在從事八大行業時,由客人無償提供的等語(見毒偵字第697號卷第37-39頁);其後,證人洪志龍於111年3月2日警詢時陳稱:「(據林曉彤警詢中稱你曾無償提供給她第二級毒品毒品咖啡包是否屬實?)屬實。大概是在110年11月左右…」等語,證人洪志龍於111年3月2日偵訊中另陳稱:「(你在警局說你有提供毒品給林曉彤?)有。但我沒有跟她收錢,我提供扣案的咖啡包、扣案K盤上的愷他命及扣案的梅錠給林曉彤,地點都在被搜索的地點。」等語(見偵卷第43-46、48-51頁),是依時間序觀之,係先由被告於警詢時陳述證人洪志龍無償提供本案毒品咖啡包、梅錠等情,其後,證人洪志龍再於警詢時坦認此部分之事實。另本案搜索時,亦確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梅錠等物。是堪認本件有因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其毒品來源即證人洪志龍,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減輕其刑。又依本件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不少,依其犯罪情節尚無從免除其刑,一併指明。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
康之重大危害,竟無視法規禁令,而於前揭期間非法持有本案毒品,其持有之毒品數量不少,情節並非輕微,所為並非可取。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見毒偵字第67號卷第223-224頁),及其為高職畢業(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毒品檢驗報告或鑑驗書可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物品數量鑑驗結果1暗綠色藥錠(含包裝袋1個)1顆、驗餘淨重4.8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成分(見核交字卷第41頁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2橘黃色藥錠(含包裝袋1個)1顆、驗餘淨重0.86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西泮成分(見核交字卷第45頁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3粉橘色藥錠(含包裝袋1個)1顆、驗餘淨重0.83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西泮成分(見核交字卷第49頁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4蘋果圖示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含包裝袋12個)12包指定鑑驗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核交卷第5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100008號〉)5蘋果圖示紫色包裝(內含淡澄色粉末)(含包裝袋5個)5包指定鑑驗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核交卷第53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100008號〉)6哈密瓜圖示白色包裝(內含淡綠色粉末)(含包裝袋1個)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核交卷第53-5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100008號〉)◎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