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9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智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0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黎智傑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動輒竊取他人之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前有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猶一犯再犯,顯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鼎泰豐鳳梨酥20顆二履歷青蔥1袋三大蒜1袋四明治CACAO86黑巧克力1盒五桂冠火鍋組合包1包六歐維氏85%醇黑巧克力1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0103號被告黎智傑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智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8日20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家樂福便利購昌平店賣場內,徒手竊取由店長 林建佑 所管領之鼎泰豐鳯梨酥20顆、履歷青蔥1袋、大蒜1袋、明治巧克力1盒、桂冠火鍋組合包1包、歐維氏巧克力1個(合計價值新臺幣1268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攜出賣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林建佑發現遭竊乃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 林建佑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黎智傑於警詢中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建佑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共10張及員警職務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屬犯罪所得,惟未實際發還告訴人,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05日
檢察官許景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