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平權
黃國華
劉榮貴
劉榮峰
蔡泰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平權、黃國華、劉榮貴、劉榮峰、蔡泰興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分別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無視政府機關宣導禁止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禁令,公然在被告劉平權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騎樓處前賭博財物,足以影響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所為均有不該,惟審酌賭博犯行在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而被告5人係於過年期間相聚玩牌賭博之動機,實際賭博財物之金額尚屬有限,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性非屬直接、鉅大,且被告5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5人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等犯罪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現金新臺幣5,520元,則係被告5人所有置放於賭檯上之財物(賭資),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政股
111年度偵字第13906號被告劉平權男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國華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榮貴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榮峰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泰興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3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平權、黃國華、劉榮貴、劉榮峰、蔡泰興均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月31日23時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騎樓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並以俗稱「四支刀」之方式公然賭博財物,其賭法為每人分牌4張,以兩張牌為1組,比較彼此牌面大小,2組均勝出者方為贏家,可取得全部賭注,底注為新臺幣(下同)10元,可加注至200元。嗣於同日23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劉平權賭資共340元(含賭資底注60元)、黃國華賭資1310元、劉榮貴賭資3320元、劉榮峰賭資370元、蔡泰興賭資180元及賭博器具撲克牌1副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平權、黃國華、劉榮貴、劉榮峰、蔡泰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及現場圖等在卷可參,復有賭資共5520元、撲克牌1副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5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渠等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扣案之賭博器具撲克牌1副及賭檯上之賭資共5520元,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檢察官蔣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