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89號聲請人興旺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葉月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生五金工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吉分│100年12月10日│68,000元│CC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