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被告許勝發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86萬1,496元,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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