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361號聲請人 楊育家
楊育齊 法定代理人 黃蕊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張玉珠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玉珠於民國101年2月6日死亡,聲請人楊育家、楊育齊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楊育家、楊育齊為被繼承人張玉珠次女黃蕊娟之子女,即為被繼承人張玉珠孫子女,屬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因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即子女 黃蕊玲 、張越龍、 黃越奇 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則第一順位親等在後之繼承人,其繼承權尚未發生,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其聲明拋棄繼承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