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本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本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32,878元,應
繳裁判費168,9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4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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