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41號聲請人 潘盖 遂生相對人 潘士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潘士梅戶籍設於台北市○○區○○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