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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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誼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2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誼鴻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以99年度易字第282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99年12月29日確定在案,並應於
100年12月28日前給付 吳秀容 新臺幣24,989元,惟受刑人未於上開期間給付,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而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先前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緩刑宣告等語。
二、惟查,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本院於101年3月22日收受聲請人所提出之本件聲請狀),受刑人即於99年12月14日死亡,此有卷附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撤銷緩刑宣告聲請之受裁判對象已不存在,則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從予以許可,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