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鍾藏熙 被告 陸惟誠 上列被告陸惟誠因民國101年度審易字第67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鍾藏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顧正德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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