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61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     

           送達代收人  蔡惟智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林翊樺林麗萍

           住金門縣○○鎮○○○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金門縣金城鎮,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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