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淑婷
選任辯護人葉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50、8794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735、10506、13114、13115、15193、15540、155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