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3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8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淑婷

選任辯護人葉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50、8794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735、10506、13114、13115、15193、15540、155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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