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甚明。查本院八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二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指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