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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