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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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6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7年6月22日結婚,並育有 洪秀芬洪杏宜洪苡芯洪志源 子女4人,皆已成年。婚後感情原本融洽,彼此相安無事,詎被告因簽賭六合彩,欠下鉅額賭債,甚至於87年11月至89年7月間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期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鈞院於91年5月7日以91年度易緝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而被告債務,原告雖極力為其清償,惟債務過多而無法全部清償,並遭債權人多次至家中討債;詎料被告竟於90年4月9日不告而別,留下債務,並對原告和子女不聞不問,惡意遺棄家庭,兩造分居迄今已逾6年,婚姻已生重大裂痕,在客觀上已達難以繼續維持或回復婚姻之希望,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離婚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離婚,但先前兩造家庭經濟係共同負擔,家庭生活開支龐大,九二一大地震後家庭經濟負擔增加,原告不思共謀解決之方法,反而責怪被告將家庭經濟弄垮,原告心情不好時,即會毒打被告,被告看見原告均會產生畏懼不敢回家,並非遺棄家庭。且原告自被告逃家後,即有女朋友居住在家。被告雖有積欠債務,但有償還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婚姻關係仍持續中,被告於90年4月離家迄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2份在卷足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婚後簽賭六合彩,致積欠鉅額債務,經債權人催討不斷,雖原告數度清償債務,但因金額過鉅而無力負擔等情,業據證人即兩造之女洪秀芬到庭證述:「地震以後我們租房子在豐原,就有討債公司的人來家裡討債,說我媽媽欠他們壹佰萬,他們有帶棍子,口氣很兇,還威脅我們如果不還錢的話,我們出門要小心,他們有拿媽媽簽的借據給我們看,我不曉得媽媽為何會向他們借錢,討債公司的人前前後後來了幾次,93年我們就搬到現在的戶籍地,媽媽在豐原時離家的,媽媽離家的時候把家裡的鍋碗瓢盆都帶走。…媽媽會簽六合彩,在地震以前就有簽六合彩,地震以前爸爸就用兩人工作的錢來幫媽媽還了二次的賭債,這次爸爸實在還不了,才會訴請離婚,地震以後媽媽還有簽六合彩。媽媽之前因為侵占罪有被判刑,因為這件事情才會衍生外面欠債,媽媽侵占的錢,爸爸已經幫媽媽還六十幾萬,不是只有判決書所寫的二十幾萬而已。」等語(本院96年9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徵之婚姻及家庭生活有其私密之特性,常為外人無法以感官察知之情況下為之,僅有營共同生活之家屬,因關係密切、契合,較外人能以其感官察知。而證人洪秀芬為兩造之子女,誼屬至親,苟非有此事實,衡情應不致於杜撰誣陷被告前揭事實,亦無維護對造之必要,證人洪秀芬所為之證言應堪可採。參以被告於87年11月間至89年7月下旬其於國泰人壽任職其間,因侵占業務所持有之保費等,經本院於91年5月7日以91年度易緝字第1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等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以被告並無能力清償自己所積欠之賭債,甚至不惜犯罪用以償債之事實,亦堪認定。又被告於
90年4月離家迄今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辯稱係遭原告暴力毆打始離家,並提出診斷證明書3紙在卷可稽,復為原告所自認,惟稱係因家庭經濟都被被告搞垮,討債公司的人來家裡討債,都是被告輸掉的,伊問被告緣由,被告也不說等語。證人洪秀芬亦到庭證述:「是因為有人來家裡討債,我爸爸問媽媽為何在外面欠錢,而且來討債很多次,金額一次比一次多,媽媽都不說明原因,爸爸很生氣就打她,…我媽媽欠債以來,爸爸很痛苦,要每天喝酒才能睡覺,…,其實爸爸很愛媽媽,不然不會幫媽媽還二次債務,但這次實在是受不了了」等語,是以原告多次對被告施暴,固不足取,惟係肇因於被告賭債問題,且兩造均未能理性溝通所致等情,亦可認定。
五、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條但書所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CLEAN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然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以符合公平(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2023號判決著有明文)。本件被告婚後因簽賭六合彩負債累累,無力償還,經債權人催討不斷,致兩造經濟拮据,導致原告家暴,且兩造分居逾6年,未再共同生活及分居期間被告未曾聞問等情,已如前述,被告為此行為,自對兩造婚姻造成重大傷害,然期間未見被告作何努力挽救。是以,斟酌婚姻關係中當事人之行為、態度、年齡、性格、教育程度及分居之久暫,綜合考量,應認雙方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動搖。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客觀上確實難以繼續維持婚姻共同生活,且顯無回復之希望,且該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造固均有可歸責之處,惟被告之過失顯較原告為重,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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