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趙德義
被   告 寶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爰起訴請求給付
薪資等語。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被
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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