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秩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中秩易字第51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處罰人   姚宏翰
       姚志旺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處以罰鍰
確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7年11月9日中市警六分
偵字第1070103274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姚宏翰、姚志旺各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姚宏翰、姚志旺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以107年度中秩
字第60號裁定各裁處新臺幣(下同)12,000元(下稱原裁定
)確定,且執行通知單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迄未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
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姚宏翰、姚志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以原處分各裁以處罰鍰12,000元,原裁定已於
107年9月21日確定,聲請機關於107年10月8日作成執行通知
書,並於107年10月20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姚宏
翰、姚志旺其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10
日內即107年10月21日起至107年10月30日(聲請書誤載107
年10月20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前完成繳納,惟被處罰
人逾期迄未繳納,有聲請機關提出原處分書及確定函、執行
通知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依上法條規定,被處罰人姚宏翰、姚志旺
應完納之罰鍰總額各為12,000元,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
,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認被處罰人姚宏
翰、姚志旺欠繳之罰鍰,各應易以拘留5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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