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5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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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51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
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