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2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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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原名 簡旭君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23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向被告購買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
地10筆(下稱系爭土地),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10,
000元,惟系爭土地於買賣時尚屬農地,依當時土地法第30
條之規定,原告因不具自耕農資格而無法辦理移轉登記,被
告仍設定抵押權予原告,惟存續期10年已於95年10月23日
到期,被告自負移轉系爭土地與原告之義務,惟經原告履次
通知,均未獲置理,爰請求被告為如聲明第一項所示之行為
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證信函各影本1份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
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
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民法第2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乃89年
1月26日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第1項所明定。無自耕能力之人
買受私有農地者,即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
246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買賣契約固屬無效。惟在立約當時
承買人雖無自耕能力,而約定得由買受人指定有自耕能力之
第三人或待買受人自己或其指定之第三人取得自耕能力,以
除去「不能」情事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給付者,即難認係
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認其買賣契約係自始有效。查系爭
土地之地目為「旱」、「林」,屬私有農地,有原告提出之
土地登記謄本可憑,且系爭買賣契約簽訂時乃在土地法第30
條修正,依法固僅有自耕能力之人,始得承受系爭土地之所
有權,惟兩造訂立之系爭買賣契約第13條既載明「乙方同意
未過戶完成之前設定債權額新臺幣300萬元正之抵押權予甲
方,俟甲方取得自耕能力證明後再過戶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
三人。」,顯見兩造於立約時已明知有不能給付情事,而合
意約定待買受人自己有自耕能力時方為移轉登記,揆諸前揭
說明,系爭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契約
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附表:
┌──┬────┬────┬───┬────┬──┬─────┐
│編號│坐落縣市○鄉鎮市○○段││││
│││├───┤│地號│權利範圍│
││││段│小段│││
├──┼────┼────┼───┼────┼──┼─────┤
│1│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65│3600分之11│
├──┼────┼────┼───┼────┼──┼─────┤
│2│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66│3600分之11│
├──┼────┼────┼───┼────┼──┼─────┤
│3│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66-1│3600分之11│
├──┼────┼────┼───┼────┼──┼─────┤
│4│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75│3600分之11│
├──┼────┼────┼───┼────┼──┼─────┤
│5│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80│3600分之11│
├──┼────┼────┼───┼────┼──┼─────┤
│6│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81│3600分之11│
├──┼────┼────┼───┼────┼──┼─────┤
│7│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81-1│3600分之11│
├──┼────┼────┼───┼────┼──┼─────┤
│8│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81-3│3600分之11│
├──┼────┼────┼───┼────┼──┼─────┤
│9│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82│3600分之11│
├──┼────┼────┼───┼────┼──┼─────┤
│10│台北縣│淡水鎮│蕃薯寮│小坑子頭│111│3600分之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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