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張賢龍
(兼 張雨柔 之繼承人)
被 告 王菁蕙
0000000000 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菁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雨柔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賢龍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王菁蕙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雨柔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賢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案永款借款(就學貸款專
用)第18條約定全體當事人合意以雲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因此本院就本件就貸款案件有管轄權,應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第三人張雨柔前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張賢
龍為其連保證人,向原告訂預借額度新台幣(下同)80萬
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約定原告憑張雨柔於各
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6筆金
額為182,752元,依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條款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
息。
(二)詎料張雨柔自民國109年5月13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
迄今尚欠本金137,8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另被告張賢龍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次查本案借款人張雨柔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張賢龍、王
菁蕙等人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1153條
規定及民法繼承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對第三人(
被繼承人張雨柔)於繼承所得之遺產之範圍內,對其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借據約定利息之計算: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
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項目應負擔利利加年息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
收款之日期為109年8月17日,當時應負擔之利率為0.9%
,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利利率為1.9%。
(五)依借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
息起。照應還款,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依借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六)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6份、
轉催收查詢單及放款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保證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王菁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雨柔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張賢龍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37,849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440元,應由被告連帶
負擔。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
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表一(利息部分)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新台幣)│(民國)│(民國)│式│
├──┼─────┼─────┼──────┼─────┤
│1│11,574元│109.4.13│109.8.16│年息0.9%│
││├─────┼──────┼─────┤
│││109.8.17│至清償日止│年息1.9%│
├──┼─────┼─────┼──────┼─────┤
│2│28,716元│109.4.13│109.8.16│年息0.9%│
││├─────┼──────┼─────┤
│││109.8.17│至清償日止│年息1.9%│
├──┼─────┼─────┼──────┼─────┤
│3│28,716元│109.4.13│109.8.16│年息0.9%│
││├─────┼──────┼─────┤
│││109.8.17│至清償日止│年息1.9%│
├──┼─────┼─────┼──────┼─────┤
│4│40,194元│109.4.13│109.8.16│年息0.9%│
││├─────┼──────┼─────┤
│││109.8.17│至清償日止│年息1.9%│
├──┼─────┼─────┼──────┼─────┤
│5│28,694元│109.4.13│109.8.16│年息0.9%│
││├─────┼──────┼─────┤
│││109.8.17│至清償日止│年息1.9%│
└──┴─────┴─────┴──────┴─────┘
附表二(違約金部分)
┌──┬─────┬─────┬──────┬─────┐
│編號│本金│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
││(新台幣)│日(民國)│(民國)│方式│
├──┼─────┼─────┼──────┼─────┤
│1│11,574元│109.4.13│109.8.16│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109.8.17│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2│28,716元│109.4.13│109.8.16│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109.8.17│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
├──┼─────┼─────┼──────┼─────┤
│3│28,716元│109.4.13│109.8.16│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109.8.17│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4│40,194元│109.4.13│109.8.16│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109.8.17│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5│28,694元│109.4.13│109.8.16│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
│││109.8.17│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
│││││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
│││││,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