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18號
聲請人 呂亞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王姿雅即王宥騏就清償借款聲請調解,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係設籍於澎湖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