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18號

聲請人 呂亞帆

相對人 王姿雅王宥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王姿雅即王宥騏就清償借款聲請調解,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係設籍於澎湖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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